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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会 员 违 约 查 处 办 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我会行业公约,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保护举报者的正当权利,公开、公正、合法地开展对违约事件的查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员工在佛山市区范围内的违约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行约的制定、监督、接受投诉工作由协会技术市场部全面负责组织工作,有关专门机构具体操作。
    第四条 违约行为的调查由"违约行为调查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进行,其中包括调查取证和处罚裁决。
    第五条 "委员会"由技术市场部及各专业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技术市场部两人,每个专业委员会三人。"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其余为委员。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接受违约行为投诉后,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技术市场部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投诉,投诉形式可包括电话、信件、传真、电了邮件、来访等。受理投诉应记录被投诉单位(人)的名称(姓名),投诉理由,投诉单位(人)所掌握的证据;尽可能记录投诉单位(人)的名称(姓名)、联系电话(以便调查、取证,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告之投诉人,或发放按行约规定的有关奖励)。受理投诉人必须对投诉人及其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八条 由"委员会"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对被投诉对象的调查、取证,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调查小组可到被投诉的单位、现场、或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也可邀请有关人员谈话取证。
    第十条 调查取证结束,调查小组将有关材料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到会委员根据相关行约作出处罚裁决。
    第十一条 经查投诉不实,属刻意陷害的,将追究投诉单位(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处罚裁决,由"委员会"全体到会委员(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总委员人数的2/3)作出,以公开表决形式决定,以超50%数票意见为最终意见。当投票人的赞成票数和否决票数相等时,应召开下一次会议,在补充有关证据或增加表决委员的情况下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对属于刻意陷害的虚假投诉的追究决定和对违约者的处罚裁决,经协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批准后实施,处罚裁决由协会技术部代"委员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罚裁决要形成"处罚裁决意见书",并应在判决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当事单位(人)。
    第十五条 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裁决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申述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会"在收到申述理由的7个工作日内,应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意见将作为最终处罚意见。
    第十七条 受处罚人不服最终处罚意见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市建设局或人民法院未作出改变处罚裁决之前,不停止执行处罚裁决意见书。
    第十八条 为了调查、处理的公正、公平,凡属于投诉单位或被投诉单位的委员,或与投诉单位或被投诉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委员,不参与调查和处罚裁决。
    第十九条 一般性投诉,应在接受投诉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复杂性投诉处理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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